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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经贸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赣州市经贸委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制度,统一受理属于赣州市经贸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市政府办证大厅。电话:0797-8390973,传真:0797-8391183。
2、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向赣州市经贸委行政许可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请书可直接在行政许可窗口领取并填写,也可从赣州市经贸委网站(www.gzsjmw.gov.cn)下载。
3、行政许可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时,核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核对、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
4、申请事项属于赣州市经贸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窗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窗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赣州市经贸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由行政许可窗口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告知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许可窗口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需要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行政许可窗口按照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
9、赣州市经贸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赣州市经贸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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